16-2.1代理問題的意義
代理 |
意義 |
委託人支付報酬,委託代理人執行託付工作的行為。而調和兩者間關係的是契約。 代理人應在委託人的利益與目標下,貢獻心力,由委託人享有成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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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 |
委託人 |
代理人 |
委託人目標 |
代理人行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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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 |
政府官員 |
為民謀福利 |
為民謀福利或濫用公權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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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民 |
民意代表 |
為民服務 |
為民服務或為己圖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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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 |
員工 |
努力工作 |
努力工作或混水摸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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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 |
經理人 |
努力執行業務 |
努力執行業務或中飽私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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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或被告 |
律師 |
勝訴 |
努力辯護或虛應敷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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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 問題 |
意義 |
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發生衝突而產生的問題。 人皆有自利心與有限理性,即使有契約,卻隱藏投機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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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生 原因 |
1.誘因:代理人努力工作的誘因不足,不願全心全力投入被委託的工作。 2.風險:代理人對風險的偏好程度,影響代理過程的決策方向與執行。 3.資訊不對稱:請參閱經濟16-1.2.5資訊的不對稱。 |
16-2.2公共選擇問題的產生
16-2.2.1公共選擇理論(Public Choice Theory)
代表人 |
英國布萊克(Duncan Black),公共選擇理論之父 美國布坎南(James McGill Buchanan) |
論述 |
1.公共選擇理論是一門介於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間的學科,它是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研究政治決策機制如何運作的理論。 2.政治人物(Politician)對個人利益的追求,猶如一隻看不見的腳(Invisible
Foot)在踐踏,帶來政府對個人的干預與對經濟的傷害,因而產生政府失靈的現象。 3.政治人物和任何個人一樣,也是追求私利的,為了贏得選舉,誇大政府支出增加能帶來的好處,卻低估龐大支出帶來的社會成本。布坎南要揭開無知的面紗,把政治人物的自私面貌呈顯出來。 |
16-2.2.2公共選擇問題
選民 |
對政治冷漠,只關心與自己有關的議題,出現非理性投票,影響公共決策品質。 |
政治人物 |
選前濫開政治支票,選後無法履行政見(逆選擇);不考量全民利益,徇私舞弊,接受遊說、賄賂(道德危險)。 |
官僚 |
膨脹預算,造成國家資源浪費。 |
利益團體 |
政治鐵三角(Iron Triangle):官僚、政治人物、利益團體三者間互相交換利益的關係。 1.利益團體:透過遊說、關說與政治獻金,對政治人物或官僚施加壓力,爭取有利的決定。 2.政治人物:審核政府預算或立法,接受政治獻金,為利益團體遊說,以圖私利。 3.官僚:配合政治人物擬定政策與編列預算,未必以全民利益為優先。 |
競租 |
1.又稱為尋租(Rent
Seeking)、鑽營。私利追求者與政府代理人之間資源交換問題。 2.尋租行為:以稀少資源去營造人為的稀少性,圖得人為獨占利益的行為。 3.布坎南認為,尋租活動分為三個層次: (1)對政府活動所產生額外收益的尋租。 (2)對政府肥缺的尋租。 (3)對政府活動所獲得公共收入的尋租。 |
16-2.2.3政府失靈(Government Failure)
提出者 |
美國麥肯恩(Roland McKean) |
意義 |
政府採取各種政策工具與干預行動,以補救市場失靈的缺失,結果未符合預定目的,甚至出現反效果的現象。 |
原因 |
1.直接民主:投票悖論選民偏好,容易產生多數暴政之情況。 2.代議政府:民選首長及代表受到本身利益、時間及財務制度的影響,產生競租行為,制定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政策, 3.科層體制政府:政府機關無成本觀念,預算受到民意機關控制,預算運用效率不彰,導致X無效率。 4.分權政府:政府的分權設計,造成政策處理緩慢,資源不公平分配。 |
16-2.2.4公共選擇方式-投票法則
絕對一致決 |
議案須經全體投票人同意,才能通過,為最理想的投票方式。 只要有一人反對,議案就不能通過,淪為一人專制。 |
相對一致決 |
議案須獲得某比例以上大多數人同意,才能通過。 我國修憲案,須經立法委員1/4提議,3/4出席,出席人數3/4決議,才可立案提出。 |
簡單多數決 |
議案只要1/2以上的人同意,就可通過,為最常使用的投票方式。 |
高票決 |
議案只要獲得最多選票同意,就可通過, |
16-2.3有效的監督
1.提高人民對公共議題的關注與參與。 2.制定陽光法案(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、政治獻金法),端正政風,確立清廉作為。 3.建立良好、公開的預算制度,發揮預算功能。 4.建全監督機制,強化監督職能,防止濫權。 5.建立公平考核機制,誘導官僚努力工作,提升工作效率。 6.要求民意代表善盡監督責任。 7.對公營企業管理者採責任制,破除鐵飯碗的迷思。 8.善用輿論監督力量,遏止不法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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