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-1.1政府(Government)
意義 |
具有制定法律、執行法律與行使治權的政治體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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層級 |
1.中央政府:管理全國事務的最高行政機構,如:一府五院(總統府、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)。 2.地方政府:管理行政區域事務的行政機構,如:直轄市、縣、市政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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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在理由 |
1.提供國防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 2.建立共同規範,使人民能共同遵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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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在目的 |
1.謀取國家的最大利益。 2.維護人民的最大福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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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性 角色5R |
務實性(Realism) |
政府的作為應確實可行,且能達成目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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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靠性(Reliability) |
政府的措施必須具有執行可靠性,讓民眾對政府有信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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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性(Representation) |
政府的作為必須代表大部分民眾的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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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性(Responsibility) |
政府必須竭盡所能負起應盡的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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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性(Responsiveness) |
政府必須適時、充分回應民眾的需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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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能 |
英國亞當斯密斯(Adam Smith)於國富論主張政府的職能,限於保障國家安全、維護社會治安、從事必要的公共建設,經濟上應採自由放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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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職能 |
提升經濟效率 |
1.制定法律:保障人民生活,如:公平交易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。 2.促進充分就業:透過職業訓練,提升勞動生產力,降低失業率。 3.提供公共財:以利廠商生產,維護人民基本生活。 4.消除市場失靈(Market Failure):消除外部成本,自然獨占產業由政府經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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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護經濟公平 |
1.採用累進稅率,平均社會財富。 2.健全社會安全福利制度,縮小貧富差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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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經濟安定 |
1.穩定物價,保障人民生活。 2.穩定匯率,降低國際貿易風險。 3.穩定金融體系,縮小經濟波動幅度。 4.改善投資環境,健全法令規章制度,增加投資誘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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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-1.2市場失靈(Market Failure)
16-1.2.1市場失靈
意義 |
由於價格機能無法有效運作,使社會資源無法達到最佳配置,社會福利無法達到最大的現象。 |
原因 |
1.外部性(Externality) 2.公共財 3.自然獨占(Natural Monopoly) 4.資訊不對稱 5.所得分配惡化:所得分配不平均,貧富差距懸殊,應對高所得者課重稅,增加社會福利支出。 |
解決方法 |
政府應介入干預,以補價格機能之不足,並追求經濟社會的公平、穩定與成長。政府干預為一隻看得見的手。 |
16-1.2.2外部性:又稱為外部效果
意義 |
經濟個體生產或消費的行為,會對其他個體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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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外部利益 (External Benefit) |
又稱為外部經濟(External
Economies)。正的外部性。經濟個體的行為,會對其他個體產生有利的效果,是利己利人的行為。 |
外部成本 (External Cost) |
又稱為外部不經濟(External
Diseconomies)。負的外部性。經濟個體的行為,會對其他個體造成不利的效果,是利己害人的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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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1.公益性:外部利益由其他個體獲得,所以經濟個體不會積極提供。 2.公害性:外部成本由其他個體承擔,所以不利行為會持續下去。 3.外部利益偏低,外部成本偏高,則社會福利無法達到最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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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策 |
1.直接管制:當存在外部成本時,政府透過立法方式直接進行數量管制或價格管制。 2.外部性內部化:政府對外部利益提供者給予補貼,對外部成本製造者課稅。 3.建立排放許可證交易制度:政府規定每一期間內廠商污染物排放的最高總量,廠商須持有許可證方可排放污染物與上市交易。 4.設定財產權:政府針對共同財產或無主物,賦予私人財產權,使用或污染時,須付費給所有權人。 |
16-1.2.3公共財(Public Goods)
16-1.2.3.1財貨的特性
獨享性 |
又稱為敵對性。財貨經某人使用後,他人即無法享用,如:私有財。 |
共享性 |
又稱為非敵對性。可供多人使用而不損及任何人的效用,如:公共財。 |
可排他性 |
技術上可阻止他人坐享其成。 使用者付費的觀念,不支付代價就無法使用財貨。 |
無法排他性 |
很難禁止他人在不付代價,坐享其成。 一般情況下,不須支付代價,即可免費享用。 |
16-1.2.3.2財貨的分類
特性 |
獨享性 |
共享性 |
可排他性 |
純私有財 ※食衣住行等一般用品。 |
準公共財 ※付費高速公路、網路、捷運、有線電視、戲院、博物館。 |
無法排他性 |
準私有財 ※愛心傘、公海的漁產、百貨公司化妝室。 |
純公共財 ※國防、治安、一般公路、路燈、橋樑、燈塔,MC=0。 |
16-1.2.3.3公共財
意義 |
在需求上具有共享性,在供給上具有無法排他性的財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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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1.由於無法排他,會有不付費而坐享其成,產生搭便車(Free Rider)問題。 2.公共財無法由市場機制決定最適供給數量。 ※美國薩穆爾遜(Paul A. Samuelson):公共財最適數量決定於生產可能曲線與社會無異曲線相切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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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策 |
1.政府直接提供公共財。 2.在政府監督下,以外包方式提供公共財。 3.受益者付費:依受益大小共同分攤公共財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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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 步驟 |
事前分析 |
進行公共財成本與利益分析: 1.若利益>成本,則提供;若利益<成本,則不提供。 2.相同成本,尋求利益最大;相同利益,尋求成本最小。 |
決定程序 |
供給數量,由政府透過法定程序來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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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方式 |
純公共財,無償提供;準公共財,有償提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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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1.知識是最大的公共財,但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知識,具可排他性,為準公共財。 2.公營事業提供的水電,屬於私有財。 3.大部分公物屬於準私有財。 4.準私有財又稱為共同資源、公有資源。人們基於私利,盡量使用公有資源,造成公有資源耗竭,即所謂的公有資源的悲劇、草原的悲劇。 |
16-1.2.4自然獨占
意義 |
由於產業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特性,一家廠商生產便足以供應整個市場所需,且生產成本最低。 |
說明 |
1.初期投入的固定成本比例很高,變動成本相對比例較少,隨產量增加,LAC呈現遞減現象,產生規模報酬遞增。 2.獨占廠商採MR=MC訂價原則,以達到利潤最大;並非採P=MC原則追求社會福利最大,造成社會福利的無謂損失。 |
對策 |
1.由政府接辦自然獨占產業。 2.由民間私人經營,若發生虧損時,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。 3.價格管制:採平均成本訂價法,P=AC,廠商賺取正常利潤π=0。 |
16-1.2.5資訊的不對稱(Information Asymmetry)
意義 |
市場交易中,買賣雙方擁有的交易資訊不對稱,造成交易一方受益,另一方被欺瞞或被剝削,使市場效率無法發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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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通常發生於較具專業性的交易市場。
※檸檬市場理論,以檸檬車代表低品質的二手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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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策 |
1.政府制定法令: (1)商品標示法,促進商品正確標示,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,並保障消費者權益,建立良好商業規範。 (2)商品檢驗法,促使商品符合安全、衛生、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,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經濟正常發展。 2.實施證照制度,以保障資訊弱勢者。 |
16-1.3政府的稅收與支出
16-1.3.1政府的收入
16-1.3.1.1政府的收入來源
租稅收入 |
1.意義:又稱為賦稅。國家為因應政務支出或達成特定政策目的,運用公權力,強制向人民課徵,僅具共同報償而無個別報償的主要收入。 2.特性:強制性、無償性、財政性和政策性。 3.通常按納稅能力大小徵收。 4.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,又以所得稅為最大宗。 5.我國最高稅務主管機關為財政部,由國稅局與稅捐稽徵處負責徵收。 |
規費收入 |
1.意義:人民因享受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務,必須支付的款項。 2.特性:有特定用途,不是經常性,沒有延續性。 3.通常採取使用者付費的原則,依據個人需要計收。 |
公營事業收入 |
政府所經營事業的營收,如:中油、台電、台水、台糖的收入。 |
公有財產收入 |
1.政府出售或出租國有土地或公有房舍的收入。 2.主管單位:財政部國有財產署。 |
舉債收入 |
1.政府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借款,將來必須計息償還。 2.屬於政府的舉債收入,不屬於政府實質收入。 |
罰款收入 |
1.對違反法令規定者,處以金錢懲罰的收入。 2.罰金:違反刑法。罰鍰:違反行政法。 |
捐款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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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-1.3.1.2租稅收入的分類
依課稅 對象分 |
所得稅 |
以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所得為課稅對象,如: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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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稅 |
以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,如:遺產稅、贈與稅、地價稅、房屋稅、土地增值稅、使用牌照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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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稅 |
以市場上的消費或銷售行為為課稅對象。如:關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娛樂稅。 ※統一發票是課徵營業稅的憑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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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通稅 |
以交易行為為課稅對象,即在經濟價值移轉或受讓時課徵,如:契稅、印花稅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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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稽徵 機關分 |
國稅 |
又稱為中央稅。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,課徵主管機關為財政部。 1.國稅局徵收: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遺產及贈與稅、貨物稅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營業稅、菸酒稅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 2.海關徵收:關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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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稅 |
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,由稅捐稽徵處徵收,如: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房屋稅、契稅、使用牌照稅、娛樂稅、印花稅。(田賦停徵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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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能否 轉嫁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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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稅 |
間接稅 |
定義 |
不能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。 |
可以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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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 |
多採累進稅率。 |
多採固定稅率或比例稅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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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點 |
1.無法轉嫁,易達成租稅公平。 2.稅基廣,稅收穩定且富有彈性。 |
1.租稅負擔不易察覺,減少納稅痛苦感。 2.採固定稅率或比例稅率,稽徵手續較簡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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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 |
1.納稅人易感痛苦。 2.採累進課徵方式,稽徵手續較繁雜。 |
1.透過轉嫁,真正租稅負擔者難以掌握。 2.貧富同稅率,窮人負擔重,形成累退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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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目 |
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證券交易稅、期貨交易稅、遺產及贈與稅、房屋稅、地價稅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。 |
關稅、貨物稅、營業稅、印花稅、娛樂稅、菸酒稅、使用牌照稅。 |
※稅率
累進稅(Progressive Tax) |
平均稅率隨稅基增加而提高。 |
比例稅(Proportional Tax) |
平均稅率固定不變,不因稅基變動而改變。 |
累退稅(Regressive Tax) |
又稱逆進稅。平均稅率隨稅基增加而降低。 |
16-1.3.1.3租稅原則
亞當斯密 (Adam Smith) |
平等原則 |
1.依照個人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利益,按比例納稅。 2.全國人民都必須量能課稅,並無特殊身分的免稅。 |
便利原則 |
稽徵程序應以便民為原則,選擇適當的繳納時間與方式。 |
|
確實原則 |
租稅徵收的時間、地點、方法與金額,都要讓納稅義務人確實明瞭,不可隨意變更。 |
|
經濟原則 節約原則 |
1.稽徵成本(人民繳納稅額與政府淨稅收的差額),愈小愈好。 2.方法:精簡稽徵手續,精簡稽徵人員等。 |
|
華格納納 (Adolf Wagner) |
財政收入 原則 |
1.稅收充分原則:租稅收入應滿足政府財政的需求。 2.稅收彈性原則:配合公共支出成長,稅收必須保持彈性。 (1)所得彈性:稅收隨國民所得增加而自然成長。 (2)法律彈性:政府財政需求增加時,可透過稅率調整增加稅收。 |
國民經濟 原則 |
1.慎選稅源:應避免侵蝕稅本,阻礙經濟發展,使稅收減少。 2.慎選稅種:應選擇不易轉嫁或轉嫁方向易於掌握的稅目為主。 |
|
社會公平 原則 |
1.普遍原則:全體國民不分身分地位,都應繳納租稅。 ※對低所得者免稅,是基於社會福利政策保障弱勢者。 2.平等原則:採累進課徵方式,量能課稅,以平均財富。(與亞當斯密之平等原則主張課徵比例稅不同) |
|
稅務行政 原則 |
1.確實原則。 2.便利原則。 3.最少徵收費用原則。(以上三項與亞當斯密概念相同) |
|
課稅公平原則 |
受益原則 |
受益者付費。 |
能力原則 |
能力愈強,負擔愈多。 |
16-1.3.2政府的支出
16-1.3.2.1政府支出的分類
一般分類 |
1.消耗性支出:政府購買財貨與勞務的支出,如:公教人員薪資支出、國防外交支出、教育科學文化支出。 2.投資支出:與生產有關,可增加國家整體生產力,如:十項建設、雪山隧道。 3.移轉性支出:會影響社會所得與財富的重分配,即社會福利支出(無償性支出),如:老人年金、低收入補助、失業救濟金、急難救濟金。 4.債務利息支出:政府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借款,必須支付的債務利息。 |
經濟性分類 |
1.經常支出:政府的消耗性支出與移轉性支出,多屬例行性固定支出,對經濟發展較無顯著效果,如:購買勞務支出、債務利息支出。 2.資本支出:政府公共投資與建設支出,對經濟發展有顯著效果,如:公共建設支出、購置耐久性資本財,債務還本支出。 |
政事別分類 |
1.一般政務支出 2.國防支出 3.教育科學文化支出 4.經濟發展支出 5.社會福利支出 6.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 7.退休撫恤支出 8.債務支出 9.一般補助及其他支出 |
16-1.3.2.2政府支出的原則
量入為出 |
財政支出應在財政收入的允許範圍內,避免出現財政赤字。
|
||||||
經濟原則 |
以最小的行政成本,獲得最大社會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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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用原則 |
統籌規劃,經費做最有效分配,使社會總效用最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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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可原則 |
公共支出須經法定機關核准,方可支用。 立法院:中央政府預算之審議部門。 財政部:課徵稅收的部門。 |
16-1.4政府的經濟政策
16-1.4.1政府經濟政策採用的工具
總體經濟 |
財政政策、貨幣政策、貿易政策、外匯政策、所得政策。 |
個體經濟 |
政府管制、公營企業、產業政策、租稅、補貼。 |
16-1.4.2財政政策
意義 |
由財政部主導,藉由控制財政收入與政府支出,來影響總體經濟活動的政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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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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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衡性財政政策 |
非權衡性財政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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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稱 |
主動性財政政策 |
被動性財政政策 自動穩定因子、內在穩定因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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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政府積極主動調整財政收支,以影響總合需求,因應景氣循環。 |
經濟體系內,隨經濟景氣自動調整財政收支的機能,並非政府主導調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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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具 |
1.政府支出G:效果最為正面且直接。 2.稅收T:影響力次之。 ※對經濟具有乘數效果。 |
1.累進所得稅:所得愈高,稅率愈高。 2.社會安全制度:社會福利支出,屬於移轉性支出。 |
|||
特性 |
對刺激經濟成長與穩定景氣循環有立竿見影的效果。 |
只能發揮輔助功能,緩和經濟波動的力量有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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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作 方式 |
景氣過熱:採緊縮性財政政策 政府支出G減少,稅收T增加 → 抑制總需求,AD減少 → 所得減少,穩定物價 |
景氣過熱:採緊縮性財政政策 所得增加 → 累進稅率上升,社會安全保險費增加 → 可支配所得減少 → 需求減少 |
|||
景氣低迷:採擴張性財政政策 政府支出G增加,稅收T減少 → 刺激總需求,AD增加 → 所得增加,增加生產,降低失業率 |
景氣低迷:採擴張性財政政策 所得減少 → 累進稅率下降,失業救濟金增加 → 可支配所得增加 → 需求增加 |
||||
實例 |
1.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恐慌,羅斯福總統(Franklin D.
Roosevelt)推行新政(The New
Deal),採取凱因斯的赤字財政政策,擴大政府公共支出,提升景氣,挽救美國經濟。 ※三R新政:救濟(Relief)、改革(Reform)、復興(Recovery)。 2.1960年代初期,甘迺迪總統(John F. Kennedy)採用減稅等方案,創造美國經濟繁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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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 困難 |
景氣循環預測困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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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工具效果未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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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落後 |
意義 |
經濟問題發生到發現,採取行動,並產生效果的時間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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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分 |
內在落後 |
經濟問題發生,需要採取因應對策,至央行實際採取對策可能需要一段時間。 1.認知落後:從問題發生,貨幣政策執行單位開始蒐集資料、分析、統計後感覺到需要行動之認知時,所產生的時間延遲。 2.行政落後:央行體認須調整貨幣政策的必要性,到實際運用適當貨幣政策工具的時間差。 |
|||
外在落後 |
又稱為影響落後。貨幣政策執行後,到實際產生效果、影響經濟活動的時間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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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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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擠效果 |
實施擴張性財政政策,政府支出增加 → 貨幣市場出現超額需求 → 市場利率上升 → 民間投資減少。 排擠效果愈大,財政政策效用愈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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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-1.4.3貨幣政策
意義 |
中央銀行衡量全國的經濟情況,調節貨幣供給量或利率水準,以達到維持經濟穩定與促進經濟成長的政策。 |
||
操作 方式 |
量的管制 |
法定準備率 |
法定準備率↑ →
MS↓ |
重貼現率 |
重貼現率↑ →
MS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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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市場操作 |
買回有價證券 →
MS↑ 賣出有價證券 →
MS↓ |
||
質的管制 |
外匯買賣操作 |
買回外匯 →
MS↑ 賣出外匯 →
MS↓ |
|
選擇性信用管制 |
管制↑ →
MS↓ |
||
道德勸說 |
又稱為下巴骨政策、開口政策。以道德勸說,使銀行配合貨幣政策。 |
16-1.4.4經濟政策的操作
燈號 |
藍 |
黃藍 |
綠 |
黃紅 |
紅 |
|
綜合分數 |
9~16 |
17~22 |
23~31 |
32~37 |
38~45 |
|
景氣狀況 |
低迷 |
轉向 |
穩定 |
轉向 |
熱絡 |
|
景氣循環 |
蕭條 |
衰退 |
|
復甦 |
繁榮 |
|
經濟政策 |
擴張性 |
|
緊縮性 |
|||
財政政策 (財政部) |
政府支出 |
減少 |
|
增加 |
||
政府稅收 |
增加 |
|
減少 |
|||
貨幣政策 (中央銀行) |
存款準備率 |
提高 |
|
降低 |
||
重貼現率 |
提高 |
|
降低 |
|||
公開市場操作 |
賣出證券 |
|
買入證券 |
|||
外匯市場操作 |
賣出外匯 |
|
買入外匯 |
16-1.5政府的經濟參與:公營企業
定義 |
1.政府獨資經營者。 2.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,政府資本超過50%者。 |
||
分類 |
1.國營事業:以中央部門為主管機關者。 (1)行政院主管:中央銀行。 (2)經濟部主管:中油、台電、台水、台糖。 (3)財政部主管:中國輸出入銀行、臺灣金控、臺灣土地銀行、臺灣菸酒。 (4)交通部主管:中華郵政、臺鐵、臺灣港務、桃園國際機場。 2.直轄市、縣、市公營事業機構: (1)臺北市市營事業機構:臺北市動產質借處、臺北大眾捷運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。 (2)金門縣縣營事業機構:金門酒廠。 |
||
經營 目的 |
1.消除市場失靈:政府經營自然獨占產業,以P=MC方式訂價,並給補貼。 2.增加財政收入:公營事業盈餘繳庫,是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。 3.促進經濟發展:能起火車頭的帶頭作用。 4.落實照顧人民:如公立醫院、鐵公路運輸、公立學校。 5.保障國家安全:如武器製造由國家經營管理。 |
||
經營 缺失 |
X無效率(X-Inefficiency):美國賴賓斯坦(Harvey Leibenstein)提出。特別是壟斷性大企業,外部市場競爭壓力小,內部層次多,關係複雜,機構龐大,加上企業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,無法達到企業費用最小化與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,導致企業內部資源配置效率降低。 |
||
改善 |
民營化 |
1.標售資產:以公開標售方式,出售全部或部分資產給民間部門。 2.讓售資產:與特定人協議或員工承接,無償移轉全部或部分資產。 3.出售股權:出售公股給社會大眾。 4.公有民營:公有但委託民間經營。 ※BOT(Build-Operate-Transfer)模式:興建-營運-移轉。BOT案在特許時間內為民有民營。 |
|
內部改造 |
1.廢除或修正不合理的法令限制,提高自主性與彈性。 2.排除政治酬庸,提升經營效率。 3.不再強調終身僱用,適時僱用約聘與專業人才,避免冗員現象。 4.建立績效管理制度,以績效決定獎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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